自2009年内地公安机关公布《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澳门定居申请须知》(下称“《须知》”)以来,得到了澳门社会各界人士的欢迎和好评。但是,也有部分澳门居民向特区政府提出了在内地亲属来澳团聚的各种诉求,其中主要是要求特区政府追认前《临时逗留证》持有人在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之前具有澳门居民身份,并发出证明书,使其内地子女可以列入“超龄子女”的范围。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的规定,内地居民来澳定居属中央人民政府的权限。中央人民政府已对解决超龄子女问题的原则及范围作出清楚界定。“超龄子女”是指在当年申请与澳门的父母团聚时符合申请资格,但在等候审批过程中超过年龄上限而未获批准的澳门居民在内地所生的子女。上述《须知》是据此制定的。对中央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措施,特区政府须遵照执行并予以配合。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当时规范《临时逗留证》发出的第49/90/M号法令第4条第2款的规定,“临时逗留证之持有人不被承认有居民资格”。另据第8/1999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第4条第2款的规定,“仅获准逗留”的人士不属在澳门居住,有关期间不计入通常居住时间内。因此,提出上述有关诉求的曾持有《临时逗留证》的澳门居民的内地子女当年已不符合申请来澳定居条件,当年已不可以提出申请,所以他们不在上述《须知》所指“超龄子女”的范围内。
特区政府认为,“超龄子女”的问题已得合理及完满解决,任何不属于《须知》所指“超龄子女”范围的澳门居民在内地亲属,须根据现行内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申请来澳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