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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与金管局签署澳门个人人民币业务补充合作备忘录

金融管理局
2009-12-14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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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早前联合公布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澳门银行可通过澳门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或其在内地的代理行,以人民币为澳门企业与内地试点企业之间的跨境贸易进行结算。

同时,为了进一步满足澳门个人人民币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2月14日宣布放宽及扩大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的限制与范围,具体如下:

一、 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的限额由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提高至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

二、 澳门银行可提供人民币兑成澳门币的单向兑换之指定商户范围,扩大至包括在澳门提供通讯、教育服务以及会议展览等行业的商业机构;以及

三、 允许澳门居民个人以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5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

为支持和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以及上述三项个人人民币业务开放措施的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朱民副行长专程来澳与澳门金融管理局丁连星主席于当天共同签署了澳门个人人民币业务补充合作备忘录,将2004年双方确立的相关监管合作措施, 扩展并涵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涉及澳门的有关安排,以及上述三项进一步开放安排。签字仪式在特区政府总部举行,何厚铧行政长官、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高燕副主任、外交部驻澳特派员公署卢树民特派员、经济财政司谭伯源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货币政策二司邢毓静副司长、国际司朱隽副司长、广州分行罗伯川行长、珠海中心支行李灿宇行长、澳门银行业界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代表出席了签字仪式。

上述补充备忘录的签署,将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落实,以及个人人民币业务交易限制的放宽与业务范围的扩大,从而更加便利澳门与内地的密切交往、深化澳门与内地之间的经济金融合作与融合、促进澳门银行业的长远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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