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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允许在广东省销售澳门电话卡

澳门特区政府
2009-10-09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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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 补充协议六,其中,电信服务方面的具体承诺为“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销售只能在澳门使用的固定/移动电话卡﹙不包括卫星移动电话卡﹚”。上述开放措施以广东省为试点,试行期为两年,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落实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销售电话卡的具体执行情况,电信管理局于2009年9月22日在北京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签署了《关于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销售澳门电话卡的备忘录》。

根据上述《备忘录》的规定,澳门服务提供者必须是本地固定或流动牌照持有人,在取得经济局出具的《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后,须分别事先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和澳门电信管理局备案,方可在广东省销售电话卡。服务提供者可自行或委托内地的代理商销售电话卡。

此外,所有获允许销售的电话卡,都是本地固定和流动网络营运商发出的储值电话卡或智能卡。这些电话卡只可用于澳门拨打本地和对外电话。

为让本澳业界更好把握上述开放业务带来的契机,电信管理局日前向本地电信服务营运商作出了相关的介绍及推广。有兴趣人士可参阅由电信管理局和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发出的有关指引。相关资料分别上载于电信管理局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www.dsrt.gov.mo及http://www.gd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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