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员会主席丁连星表示,该局认同不应让交通意外中受伤的第三者及其家庭在冗长的诉讼过程中承受经济及精神上的影响,将在今年底完成的汽车民事责任强制性保险法律的修订稿中,考虑扩大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的范围,以便将上述情况纳入其中。
丁连星在回覆立法议员梁玉华的书面质询时表示,在发生交通意外后,受害人未能即时获赔医疗住院费用的主要原因是牵涉双方未能就交通意外的责任问题达成共识,导致个案需循司法渠道解决,并由法院裁决应归责的一方承担。
他指出,由于诉讼需时,而且无法预知裁决的结果,亦是导致肇事保险公司不支付医疗费用,甚至不以精神、物质或其他损害的名义作出任何赔偿,原因是支付赔偿此行为意味或可能意味着保险公司承认其责任。
再者,在首个裁决作出后,双方有权向更高等级的法院提出上诉,而该等级法院可作出一个与一审相反的合议庭裁判或调整赔偿金额。鉴此,当个案进入司法诉讼后,司法程序需时的问题亦不能归责到保险公司身上。
丁连星表示,对于金管局来说,与其成立一个新基金,并导致产生更多的财政负担,倒不如由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负责这项工作。
他又表示,有需要的人士可透过特区政府的专责机构,如可向社会工作局申请「偶发性援助金」。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560/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