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第12/2008号法律修改及第39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全文的第3/2004号法律通过的《行政长官选举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公告如下:
一、 行政长官选举投票站设于路氹新城的澳门东亚运动会体育馆C区2楼澳门国际会议中心;
二、 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须于2009年7月26日上午9时至10时内抵达投票站,并凭本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投票权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