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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旅行证件

身份证明局
2009-06-2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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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09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基本制度》及第20/2009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规章》已分别于2009年5月15日及2009年6月29日的特区政府公报中刊登,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电子旅行证件的基本法律制度及执行细则。

一、 电子旅行证件的特征及种类

因应现今旅行证件的发展趋势,世界上多个国家及地区均已发出电子旅行证件,考虑到现时的特区旅行证件将使用达十年,首批申请的特区旅行证件即将相继到期更换,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发出电子旅行证件。同时,为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后称国航组织)订定的新版旅行证件的规格,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附有储存持证人身份认别资料的晶片,以加强证件的防伪功能,以打击伪造证件、非法入境及与伪证相关的跨国罪行。

新的旅行证件仍然分为护照及旅行证两种,封面的式样与原来的相同,只是加了电子证件的标志( ),内页加了新的设计以及更多先进的防伪特征,而个人资料页则是新的设计。晶片将安装在证件封底,并以数码形成储存持证人的个人资料、相片及指模影像。

二、 发出日期

2009年9月1日开始发出。

三、 申请资格

(一) 护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获发护照:

i. 中国公民;

ii. 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二) 旅行证

1.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获发旅行证:

i.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ii. 无权取得其他旅行证件。

2. 持有第1/2004号法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一)项所指证明其难民资格的确定身份证者,可获发旅行证,但须向身份证明局交出所持有的国民护照或任何其他旅行证件,并由该局将有关证件送交难民委员会。

3. 在具有充分理据的情况下,可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居留的人士签发旅行证。身份证明局局长须考虑公共利益及人道理由的因素,并可听取任何公共实体的意见。

“中国公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中国国籍者。

四、 有效期

(一) 护照

1. 如在发出日持有人未满十八岁,有效期为五年;

2. 如在发出日持有人年满十八岁,有效期为十年。

(二) 旅行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五、 换领

(一) 申请手续

旅行证件的申请须由申请人本人向身份证明局提出。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准禁治产人或禁治产人,申请表须由父母双方或法定代理人签名,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须出示具此身份之证明文件。

 

旅行证件的申请由下列文件组成:

一、 申请表;

二、 申请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副本;

三、 属未成年人之情况,父母双方或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

四、 属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之情况,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

五、 近照;

六、 申请人的指纹;

七、 法律或规章规定须递交的其他文件。

(二) 预约申请

居民可以透过本局的热线电话(2837-0777或2837-0888)或亲身到本局进行预约,以确定在指定办证日期当日前来本局的具体时间,预约时间以先到先得为原则。

预约服务也适用于首次办证及因其他原因(如遗失、证件损坏等)前来本局更换旅行证件的情况。

(三) 海外申请

如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或通过邮寄向身份证明局索取申请表格,以及提交申请人不能亲自前往身份证明局办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如读书、工作证明等。

六、 原特区旅行证件将维持有效直至有效期届满为止

原特区旅行证件将维持有效直至其有效期届满为止。

七、 签发时间

(一) 旅行证件的签发时间一般为以交齐所有文件之日起计十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身份证明局得调整上述签发时间。

(二) 如要求两个工作天内签发旅行证件,须额外征收相关法规规定的加急费用。

(三) 身份证明局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核实旅行证件损毁、被窃或遗失的情况;为此,签发旅行证件的时间最多可延至六十日。

八、 相片规格

与现时的特区旅行证件规格相同,相片为吋半白色背景免冠彩色相片。

九、 申请费用

(一) 签发旅行证件的费用维持不变:

1. 护照为澳门币三百元;

2. 旅行证为澳门币二百五十元;

3. 如旅行证件的签发时间为两个工作日,则须额外付澳门币一百五十元。

(二) 因不能递交原有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或因损毁而更换旅行证件,须额外缴付的款项也维持不变:

1. 第一次须额外缴付澳门币一百五十元的费用;

2. 第二次须额外缴付澳门币三百元的费用;

3. 第三次须额外缴付澳门币六百元的费用;

4. 第四次须额外缴付澳门币一千二百元的费用;

5. 第五次及随后的次数须额外缴付澳门币二千四百元的费用。

十、 编号

(一) 护照是以一个由两个字母及七个阿拉伯数字所组成的编号作识别。

(二) 旅行证是以一个由两个字母及六个阿拉伯数字所组成的编号作识别。

十一、 查询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的办证手续,可致电2837-0777或2837-0888查询,或可登上身份证明局网址www.dsi.gov.mo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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