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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车用柴油总含硫量符合法例规定

环境保护局
2009-06-12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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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委员会为有效保证在澳门出售的车用柴油总含硫量不超过2006年1月23日公布之第4/2006号行政命令规定的0.005%,于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在澳门、氹仔及路环的加油站以及九澳油库抽取了十九个车用柴油样本,并送到专业化验室进行化验。化验结果表明所有十九个车用柴油样本的总含硫量介于0.0012% 至0.0016%之间,均低于第4/2006号行政命令规定的0.005%。环境委员会将继续对在本澳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监管,不定期抽样化验,以利于澳门空气质量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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