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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洲坊「地段4」木屋须如期清迁

房屋局
2009-05-2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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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11月特区政府与青洲坊地段发展商签订之协议,发展商须如期清迁青洲坊地段木屋,特区政府一直督促并跟进发展商按承诺于5月27日之前完成「地段4」(LOTE 4)的木屋清迁。现已进入最后阶段,所有合资格的木屋家团已陆续获安排选购或租赁单位,发展商须负责解决其临时的居住问题,确保如期清拆木屋。对于有家团提出不合理安置要求或以同一木屋再次要求安置等情况,房屋局重申已按法理情方面作出处理,不接受既不合法亦不合理的安置要求。

房屋局副局长谭光民、公共房屋事务厅厅长郑锡林、房屋监管处处长伍禄梅等人于5月20日再次与青洲坊地段发展商(百利顺发展有限公司)的代表在房屋局会议室举行会议,继续促请发展商于限期内完成「地段4」木屋的清迁。

因应「地段4」木屋的清迁进度,房屋局多次与青洲坊地段的发展商举行会议,目前,所有合资格的木屋家团已陆续被安排上楼;按照协议,发展商亦承诺解决有关家团的临时居住问题,确保如期迁出,并于限期内清拆木屋,配合青洲坊地段的公屋兴建计划。

至于房屋局在跟进发展商进行「地段4」木屋的清迁工作期间,有一家6口的梁姓家团已全部透过「地段4」一木屋(编号140)分别于1994年及1995年获安置购买了海景园两个经屋单位,现其中3人再以同一间木屋(编号140)要求购买两个经屋单位,资料显示当中有一人更于1999年申请四厘补贴购买私人物业。根据法例规定,有关木屋之所有登记成员已获安置,得搬出及拆毁木屋,基此,有关家团不可再以同一木屋申请安置;发展商须履行责任将木屋清拆。

另外,有一家团要求购买信廉花园的三房一厅经屋单位,房屋局已向该家团解释信廉花园所有三房一厅单位已出售,并提供其他地区的三房一厅经屋单位予其选购,同时说明为配合公共房屋兴建进度,发展商会如期进行清拆木屋,但其仍坚拒选购其他地区的单位。

房屋局强调,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审核标准,是以91/93年有登记的木屋占用人资料为基本,如符合安置条件,经发展商与木屋家团作出安置协议,木屋即行清拆。如不符合安置条件,则交由发展商负责。过去曾获安置的木屋不能再要求安置,必须即时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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