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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名为宗教界代表的人数相当于获分配予该界别的名额

行政公职局
2009-04-17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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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长官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宗教界的选委会委员的名额分配为:天主教代表二人,佛教代表二人、基督教代表一人,道教代表一人。各宗教界的代表,由同一宗教界的团体经协商后,最迟于4月16日,即选举日前第十日,透过由各自委派的代表共同在《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第三界别宗教界提名表》上签署,并以向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提交的方式提名经协商产生的有关代表名单,然后由管委会依法确认和登记。

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协商的团体必须符合下列三项要件:

Ÿ 于选委会选举日期公布日(1月23日)已取得法律人格至少七年;

Ÿ 已在身份证明局登记,并以宣扬相关的宗教为目的;

Ÿ 未有在其他界别或界别分组作出提名。

任何宗教的团体,如已登记为法人选民且在获确认的相关界别作出提名,则不能再在宗教界内提名参选人。

截至昨日(4月16日)下午六时,管委会共收到5份名单,其中天主教的团体共提名了两名代表,佛教的团体共提名了两名代表、基督教的团体提名了一名代表,道教的团体提名了一名代表,管委会将于下周再次举行会议审核和确认有关代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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