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将于2009年4月26日举行。按照《行政长官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具投票资格且有意行使投票权的法人须最迟至选举日前第四十日(即3月17日星期二)透过递交《法人投票人名单登记表》(DATE06表)将投票人名单提交予行政暨公职局,并附同各投票人分别签署同意代表法人行使投票权的声明书(DATE07表)和身份证明局按照该法人章程所载的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组织架构内据位人名单签发的证明书。
截至3月4日下午6时,已累计有312法人递交了投票人名单。经初步查核各法人的投票人名单后,行政暨公职局发现有十多名自然人选民分别签署了一份以上的声明书,意图代表一个以上的法人选民行使投票权。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投票人都不得签署一份以上的声明书,否则该等声明书无效,而相关法人亦不得因此更换或替补投票人。因此,行政暨公职局再次呼吁有意行使投票权的法人选派投票人时必须注意下列情况:
一、 投票人必须是自身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在选举日期公布日(2009年1月23日)的在职成员,而有关身份可通过法人本身章程内所载的组织架构和身份证明局签发的证明书予以证实;
二、 选出的投票人应于法人本身的会议录中清楚列明备查,但无需向行政暨公职局递交正本或副本;
三、 选出的投票人都必须是已被登录于选委会选举日期公布日前最后一个已完成展示的选民登记册的自然人选民。如果被选出的投票人对自己的选民资格存疑,可以亲自登入选民登记网站或致电88668866查询;
四、 确定所选派的投票人在是次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中从来没有亦不会为其他法人选民签署同意代表法人行使投票权的声明书。
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投票人如签署一份以上的声明书,则该等声明书无效;因此,公职局亦呼吁所有自然人选民:如被所属法人选民选派为投票人,在签署同意代表有关法人行使投票权的声明书时务必确定自己之前从来没有签署同意代表另一法人行使投票权的其它声明书,否则所有已递交的声明书都会无效,而且相关法人亦不得因此更换或替补投票人。
按照法律,行政暨公职局须最迟至选举日前第三十日(即3月27日星期五)张贴签署的同意代表法人行使投票权的声明书为无效者的名单。为免因签署的声明书被视作无效而失去代表任何法人选民行使投票权的机会,亦为免因个人行为影响所属的多个法人选民同时失去其中一个投票权,行政暨公职局再次提醒所有自然人选民:即使被多个法人选派为投票人,亦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并为该法人签署同意代表其行使投票权的声明书,否则,所有已签署的声明书都会无效,其本人亦不能成为投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