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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依法处理TN27占地个案

土地工务局
2009-02-24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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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在处理氹仔TN27地段占地个案的过程中,协助土地占用人能在依法和合法的前提下获得应有的补偿,以维护其在法定权益。无奈声称土地占用人却未能提交拥有TN27的任何有关土地业权或其上建筑物(包括木屋)的证明文件。虽然法理上,占用人并不得获得任何的补偿,但政府亦考虑其中一名用人基于历史原因及其现况而酌情考虑给予恩恤金,唯占用人不接纳,并坚持要求政府必须满足其所提出的赔偿条件,而有关要求更经常变更和扩大。

为回应社会对住屋的诉求,政府正加紧落实公共房屋的兴建进度,协助有实际住屋需要的家团解决住屋的诉求。首期计划于2009年逐步落实兴建约7,000个公屋单位,当中,可提供约2700个经济房屋单位并容纳约一万名居住人口的氹仔TN27号地段经济房屋,是首期计划的项目之一。

一直与占用人保持沟通

政府并于一年前已开始了氹仔TN27地段经济房屋项目的前期土地平整工作。由于地段内存在个别地块被占用的情况,为求尽快处理赔偿安置的问题,政府亦于去年九月启动了预审程序。

政府透过不同的渠道与占用人进行接触和沟通,以令占用人知道特区政府的政策和立场,以及更好地进行补偿的工作,故除先后透过两次公告知悉占用人外,亦与占用人进行多次听证。经过听证、资料搜证及向多个政府部门核实资料后,证实声称拥有TN27地段的占用人,没有任何有关土地业权或其上建筑物(包括木屋)的证明文件。虽然政府给予土地占用人充足的时间提交相关证明,唯占用人未能出示任何证明文件。

欠证明文件难予作补偿

对于占用人的土地补偿问题,政府严格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至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占用人并非在上址居住,所占土地只用作摆放建筑材料、机械及回收品等物料。基于土地及建筑物均没在相关的政府部门登记,当中的木屋亦并非在房屋局的登记名单内,并不符合第六/九三/M号法令的规定以予安置补偿。

尽管TN27土地的占用人在法理层面上没有条件获得任何补偿,但特区政府考虑到其中一名占用人因历史原因已长期使用有关土地,且其并非恶意霸占政府土地;再考虑其现况,政府予该名占用人以个案方式酌情考虑给予恩恤金,唯占用人不接纳,坚持特区政府必须给予其提出的赔偿要求,有关要求更经常变更和扩大,如除要求政府以换地的方式批给同等面积的土地外,就地段上的现有建筑物,政府必须另觅地点代其重建并予以无偿使用。然而,占用人经常变更诉求的同时却未能提供实质证据,政府亦只能否决有关赔偿要求的申请。

法律案例明确土地国有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此外,终审法院在二零零六年对一宗土地占用个案作出的裁判已清楚指明,在特区成立前未获依法确认为私有的特区土地,在特区成立后均属国家所有;特区成立后,不能通过司法裁判确认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或利用权为私有,无论有关诉讼是在特区成立之前还是之后提起的。

TN27经屋工程已受阻延

为处理占地的安置补偿工作,已令TN27经济房屋项目的前期工程受阻。鉴于TN27项目的兴建对万名本澳居民的居住诉求、人口不断上升的氹仔区未来发展、区内社区公共设施的配套,以及离岛的交通网络的规划发展等都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工期已被阻延的TN27经屋项目,其兴建工程已不能再受到延误。

由于土地占用人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政府满足其提出的赔偿条件,特区政府基于TN27经屋工程已刻不容缓,遂于上月中旬刊登最终决定通知的告示,要求土地占用人在指定期限内清理在占地上的物料和设备,腾出所占用的地块,并将土地归还特区政府。

如占用人对政府的决定有任何异议,可循司法途径提出诉讼,在未接获法院的司法裁决前,任何诉讼不影响特区政府进行TN27非法占地的清迁行动。

(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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