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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公开咨询即日展开

文化局
2009-02-10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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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完成《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并进行公开咨询,咨询期由即日起至4月30日结束。昨日(2月10日)下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副局长王世红、陈泽成,文化局文化财产厅厅长张鹊桥及澳门博物馆馆长陈迎宪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法案的有关内容。

《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情,遵循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同时积极采纳《文化遗产保护法》法案大纲公开咨询所取得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套具前瞻性,涵盖面广,及可行性强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它将为广泛的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弘扬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基础,促进相关工作全面有效地展开。

《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的重要发展和鲜明特点包括:一、观念更新。关于“文化遗产”的概念,从法律上将其内涵由物质文化遗产延伸至非物质文化产,由不动产(建筑物)延伸至动产(一切有价值的文物)。这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状况相一致。二、中心突出。法律草案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澳门历史城区”,作为本澳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加以特别的保护,专设一章对相关的保护原则、制度,及其综合和系统性管理等做出规范。三、范围扩大。随着有关“文化遗产”观念的更新,法律草案规定的保护范围明显扩大:既涵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有形的文化遗产、无形的文化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对本澳考古遗址及博物馆、图书馆和檔案馆的相关规范也提出了新的措施。四、系统建构。法律草案按严密的法律逻辑制订编排,为本澳长远的文化遗产保护建构出完整的体系,为将来相关的法律适用和细则性实施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五、互动参与。成立文化遗产委员会,作为澳门特区政府的咨询组织,推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文化遗产清单的更改,提出不论市民或公共部门均可发起有关评定程序;实施奖励和优惠措施,鼓励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弘扬。

文化局何丽钻局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文化局极其重视本次《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公开咨询,将之作为《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视为政府与广大市民一次密切的合作。在未来的咨询期内,文化局将面向尽可能广泛的社会团体、持份者及专业人士等举行座谈会,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意见咨询,同时热诚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通过各种形式,就法律草案的完善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咨询文件由今日(11日)起公开让市民索阅,公开咨询程序亦同时展开。公开咨询期间,政府资讯中心、塔石艺文馆将放置《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咨询文件的中文及葡文文本,供有兴趣的市民免费索取。文本亦可于中央图书馆总馆及各分馆、民政总署辖下图书馆内阅览,澳门文物网www.macauheritage.net亦可供网上浏览及文本下载。市民可于4月30日前透过电邮(webmaster.mh@icm.gov.mo)、邮寄(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和图文传真(28366820),或透过24小时电话録音专线(28366819)等途径,就咨询文件所提的内容及其他相关问题提出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发表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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