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公室于2008年曾收到若干市民的反映,指澳门日报读者公益基金会(下称公益基金会)在报章上公布获援助的申请人(下称受助者)资料时,没有尊重受助者的隐私,过多披露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涉嫌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本办公室曾就此立案跟进。
期间,没有接到任何相关资料当事人(即受助者)的投诉。
公益基金会是一个拥有多年历史的本地慈善机构,且一向透过报章公布受助者有关资料,其相关做法是否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是一个备受公众关注的议题。有见及此,本办公室作为监察及协调《个人资料保护法》的遵守和执行的公共当局,向市民公开本办公室对处理上述事件所持的法律观点及处理结果。
一、 《个人资料保护法》之适用
公益基金申请人向公益基金会申请资助时,需填写“公益援助申请表”所要求申报的事项。申请人需申报若干项目的个人资料,有时包括申请人或其家人健康方面的敏感资料。
公益基金会为让公众获悉捐款的用途,以达至社会各界人士监管该会有否善用捐款之目的,将受助者于“公益援助申请表”所填写的部分个人资料(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址的街名、所患的疾病名称及生活苦况)透过报章予以公布。
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公益基金会透过“公益援助申请表”收集及经报章所公布的资料属于可确定身份人士的个人资料,其对该等资料之处理(收集及使用)受该法律所规范。
二、 公益基金会公布受助者个人资料的目的正当合法
根据《澳门日报读者公益基金会章程》第2条规定,公益基金会成立之目的为筹集社会各界人士之捐款,以资助贫困人士及执行其他社会福利工作。根据公益基金会提供的资料,其将受助者之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址的街名、所患的疾病名称及生活苦况透过报章予以公布,目的是为了让公众获悉捐款的用途,以达至社会各界人士监管该会有否善用有关的捐款。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及第5条规定了个人资料处理一般原则和性质。当中包括:处理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应尊重私人生活的隐私和国际法文书和现行法律订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个人资料应以合法的方式并在遵守善意原则下处理;为了特定、明确、正当和与负责处理实体的活动直接有关的目的而收集,之后对资料的处理亦不得偏离有关目的;适合、适当及不超越收集和之后处理资料的目的。
本办公室认为,公益基金会为达至公众监察善款合理运用之目的,而透过报章公布受助者的一些非具体的基本资料(姓名除外)及受资助的原因(简单讲述受助人所处之境况),对资料的使用没有偏离其收集申请人个人资料之合法目的──用作与处理援助申请相关的用途,其处理目的是合法及正当的。且其公开披露的资料并不涉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编号及具体的居住地址,没有过多披露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有关的做法在达至公众监察目的的同时,亦有考虑对当事人私稳方面的保障。
因此,公益基金会上述公布资料之做法是适合及适当的,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及第5条之规定。
三、 公益基金会具处理申请人个人资料之正当性
根据公益基金会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向公益基金会申请资助时,自愿提供了“公益援助申请表”所要求披露的个人资料,当中并包括申请人或其家人健康方面的敏感资料。公益基金会自1984年成立以来,一直是经报章披露受助者的相关资料,可以合理推定,申请人是同意公益基金会以该方式处理其个人资料的。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必要情况,个人资料的处理须取得当事人明确同意。且根据同一法律第7条第2款(三)项的规定,处理敏感资料须经当事人明确许可。根据上述规定,本办公室认为此上指同意方式是有瑕疵的,需加以改善方能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为此,本办公室已建议公益基金会,在处理个人资料时须确保已取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特别是处理申请人及其家人健康方面的敏感资料,更须确保有关同意书之签署。
公益基金会亦接受了本办公室提供的改善意见,在收集当事人相关个人资料时,要求当事人签署有关的同意文件。
四、 当事人权利之保障
公益基金会作为负责处理个人资料实体,有义务保障当事人之相关权利。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公益基金会应向申请人提供包括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用途、资料接收者及当事人享有查阅权、更正权等相关资讯,以保障申请人的资讯权。根据同一法律第10条2款所规定,在收集个人资料的基础文件──“公益援助申请表”应提供上述资讯。
公益基金会要求申请人于“公益援助申请表”提供其个人资料时,并没有于申请表告知申请人有关其个人资料的处理情况。因此,本办公办公室建议公益基金会透过“收集个人资料声明”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讯。公益基金会接受了本办公室的建议,并已在“公益援助申请表”中增加了相关内容。
五、 总结
本办公室认为,公益基金会为达至公众监察善款合理运用之目的,而透过报章公布受助人的基本资料,其处理目的是合法及正当的,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及5条规定。公益基金会也已经采取措施,根据本办公室的建议改善了其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