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暨公职局局长朱伟干回覆立法议员关翠杏有关公职合同的书面质询时表示,《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29条规定:部门得按照取得劳务之法律制度,订立包工合同,执行特定或专门性之工作,但包工合同不构成与行政当局之职务联系,工作人员不受公职制度约束,尤其不受等级从属关系约束。
考虑到目前存在以不同形式合同聘用公共部门工作人员,为统一上述人员与公务人员的权利及义务,避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目前正着手对公共部门聘用人员的合同制度进行分析和检讨,希望能将所有合同聘用形式统一,并纳入公职法律规范。同时,特区政府正就公职的合同制度与劳动关系法进行比较性研究。
他指出,民政总署、民航局和理工学院均有独立的人员制度,而不属于今次职程制度修订的范围,但政府亦会逐步作出检讨。其中《民政总署人员通则》的修订工作已积极展开,通过收集各方的意见及建议,将配合《公务人员职程制度》法案进行相应修订,务求切合新的形势。
另外,朱伟干回覆立法议员高天赐有关缺勤补偿的书面质询时表示,为统一公务人员看病时所引致缺勤补偿的做法,行政暨公职局已发出指引文件,规定除由工作人员主动约诊的「求诊」,则工作人员需为缺勤时段作出补偿外,其余按医生要求的「随诊」一律视之为合理缺勤,无须作出补偿服务时间。此外,由医生订定的产前检查「随诊」亦一律视之为合理缺勤,无须作出补偿服务时间。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687/III/2007;694/III/2007;544/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