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今(1月23日星期五)在第3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第4/2009号行政命令,订定2009年4月26日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日。因此,有关的选举程序已经开始。
按照第12/2008号法律修改的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不设分组的界别或相关界别分组,并获该界别或界别分组内至少占总数20%已被登录于本年1月份展示的选民登记册的法人提名者,可最迟于选举日前第40日(最迟至3月17日)向行政暨公职局报名参选;而法人选民的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应指定一名已被登录于本年1月份展示的选民登记册的自然人选民为代表,以签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有关提名,为此,法人选民最迟于报名截止日前第15日(最迟至3月2日),向行政暨公职局呈报签署提名表的代表以领取提名表。
根据2009年1月份公开展示的法人选民登记册,被登录于登记册内各界别或界别分组有提名资格的法人数目及获得提名所需法人的最少数目, 见附件.
另外,已被登录于本年1月份展示的选民登记册的法人享有最多11票投票权,由在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在选举日期公布日的在职成员中,所选出的最多11名已被登录于本年1月份展示的选民登记册的自然人选民行使。为此,每一法人选民须最迟至选举日前第40日(最迟至3月17日)将投票人名单提交行政暨公职局。
由于无论法人选民向行政暨公职局呈报签署提名表的代表或提交投票人名单,均须附同身份证明局签发的证明书,其内须载明供有关选举使用,以及按照该法人章程所载的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的组织架构内的据位人名单,因此,有意行使提名权及投票权的法人选民,应尽早向身份证明局申请有关证明书。如果法人的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曾依法举行换届选举但没有把最新的据位人身份资料及会议录等证明文件送交身份证明局存檔,应在提出申请有关证明书前依法送交身份证明局。
如需查询有关证明书的签发手续,请于办公时间内致电身份证明局28370777查询。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