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俗称新劳工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而第24/89/M号法令《劳资关系法律制度》(俗称旧劳工法)亦于同日被废止,故此,考虑到新旧劳工法交接期间,应维持已审批的外地雇员合同在生效期间之稳定性,对于人力资源办公室已受理及核准的外地雇员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现处理办法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前核准的外地雇员提供劳务合同、专业及家务助理劳动合同:
对于人力资源办公室在2009年1月1日前(即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生效前)已核准的外地雇员提供劳务合同、专业及家务助理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的履行、雇主及雇员应遵守之义务及享有之权利,均按合同条款及参照第24/89/M号法令《劳资关系法律制度》的规定处理,直至该工作合同期限届满为止;倘若属于可自动续期的家务助理类别,则以该外地雇员于2009年1月1日前已载于非本地劳工身份咭(俗称“蓝咭”)或护照上的工作期限为限。
二、2009年1月1日后核准的外地雇员提供劳务合同:
对于人力资源办公室在2009年1月1日后核准的提供劳务合同,会参照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的规定处理。
三、2009年1月1日前申请的专业及家务助理个案:
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前已向人力资源办公室提交申请而待批的专业及家务助理个案,倘若于2009年1月1日后才作出批准决定的,则有关劳动合同的批核亦将会参照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的规定处理。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由于外地雇员的工作关系将由特别法(“外劳法”)所规范,故在合同期届满或非本地劳工身份咭的工作期限届满前,规范外地雇员的有关特别法获立法会通过并正式生效时,则必须适用该特别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