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9/2025號法律對《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的修改,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訂定有關補充性規定。
法規訂明除法定情況外,聘任領導及廳長應從緊接下一層級的官職據位人中選拔,而聘任處長則應從已合格完成相應資格課程的人員中選拔,有關資格課程的教學安排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另外,為確保委任程序的合法性及客觀性,法規引入第三方意見機制,在委任領導或主管人員前應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而監督實體在續任領導及主管人員時,亦須重新審視有關人員是否仍符合任職條件,尤其是應具備的公民品德和專業能力,如任期內具勸誡紀錄,作出續任批示須對此適當說明理由。
法規將與第9/2025號法律同於2025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