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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3月1日生效

法務局
2025-02-28 12:34
  • 《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新法重點圖文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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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24號法律《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將於明(1日)生效,在原勒遷之訴基礎上,“新勒遷制度”針對長時間欠租情況,增設更簡單快捷的勒遷之訴新程序,簡化訴訟流程,並新增在特定情況下將承租人列入查閱資料的機制,有利於針對長期拖欠租金的租霸問題,業主能有效地收回被霸佔的單位。

“新勒遷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增加較簡便的勒遷之訴程序

只要滿足三個前提,包括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滿三個月、租金是通過存入澳門的銀行賬戶支付,以及出租人已將欠租情況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便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勒遷。

二、簡化訴訟程序

“新勒遷制度”規定在新程序中無須強制委託律師,但上訴階段除外。

傳喚方面,明確規定司法人員先以租賃合同內承租人的聯絡地址傳喚,如沒有該地址,則以所租賃房地產的地址作出傳喚。如郵遞傳喚未能成功,則立即進行公示傳喚。

此外,“新勒遷制度”亦規定只要具備充分資料,法官可立即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無須進行審判聽證。如須進行審判聽證,雙方當事人最多可提供三名證人,而且不得因證人不到場而押後聽證。

三、加快執行勒遷程序

“新勒遷制度”規定不論承租人有否提起上訴,只要未在接收判決通知後十五日內遷出所租賃的房地產,出租人可通知法院要求執行勒遷。執行勒遷後,承租人須在十五日內移走房地產中屬其所有的物件,否則視為拋棄相關物件。

四、新規定將承租人列入查閱資料

“新勒遷制度”新增下列情況下,承租人將被列入可供房地產中介人查閱的資料內,包括:法院判處承租人須支付金錢的判決轉為確定後十日內,承租人無向法院提交債務已消滅的證明;承租人未在接收勒遷判決通知後十五日內遷出所租賃的房地產,且已被執行勒遷。

五、修改遲延損害賠償

“新勒遷制度”規定當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滿三個月,出租人除可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外,亦可一併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拖欠的租金,以及因遲交租金而引致的損害賠償。

法務局將透過專題網頁(https://www.dsaj.gov.mo/other/aradcpc/)、“澳門法務局”或“DSAJRAEM”微信訂閱號、Facebook專頁“普法園地”發佈系列普法圖文包、短視頻及文章等普法宣傳品,加強宣傳相關制度。此外,法務局每月舉辦“新勒遷制度”社區講座,有興趣的市民可透過一戶通“活動報名”頁面或致電87957186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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