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至十五日 |
|
|
|
職業稅 |
- |
僱主應透過非經常性收入M/B式憑單繳納上一季(七,八及九月) 從僱員或散工薪酬內所代扣之稅款。(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 |
|
- |
獨資商號的東主繳納上一季(七,八及九月) 從本身工作報酬名義入賬的款項內扣除之職業稅。(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
|
(根據第22/2023號法律第十九條規定,於二零二四年度職業稅扣減額為百分之三十,豁免額訂定為$144,000.00) |
|
|
|
|
|
全 月 |
|
|
|
旅遊稅 |
- |
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及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所規範的酒店、舞廳、酒吧、健康俱樂部、蒸氣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應繳納上月份百分之五旅遊稅及遞交M/7格式申報表。(經第11/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9/96/M號法律通過的《旅遊稅規章》第十二條) |
|
|
(根據第22/2023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於2024年,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所規範的餐廳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獲豁免旅遊稅,無須遞交M/7格式申報表) |
職業稅 |
- |
繳納上年度從收益中扣繳之稅款及結算稅款間之差額。(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四十四條) |
機動車輛稅 |
- |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