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將於本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為加強公共資本企業對《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認識和瞭解,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下稱“公監辦”)於9月14日上午10時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 5 樓蓮花廳舉辦《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講解會,講解會由公監辦陳海帆主任主持,本澳各公共資本企業代表90餘人參加。
在講解會上,公監辦代表向與會者講解《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重點內容,包括適用範圍、公共資本企業及公共出資人應依循的原則、公共出資人職責的履行、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出資和轉讓、公共資本企業的經營和運作、機關成員的任免和營運績效評核等,並介紹主管部門的監督職權和過渡及最後規定。《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適用於在澳門特區設立的公共資本企業,並經必要配合後,亦適用於在澳門特區以外設立的公共資本企業,相信可促進企業更合理地運用公帑,以及在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出席代表於會上踴躍發言和提問,尤其關注管理機關成員的選任程序和企業運營績效評核等內容。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規定,公共資本企業須自法律生效起六個月內對章程進行檢視及作出倘有的修改,以符合法律的規定,而公監辦作為《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所指的主管部門,將持續督促公共資本企業建立及完善內部治理及監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