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下稱“《制度》”)的規定,有必要訂定醫療人員實習錄取制度、修讀條件、實習期、評核方案及制度、最後考核,以及實習的其他運作條件及規則。
法規訂定實習錄取程序,按《制度》獲准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的利害關係人,並獲錄取進行實習。醫療專業委員會將編配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
同時,法規就十五類醫療人員的實習方案及評核制度進行規範,將採用持續評核及最後評核的制度。實習員通過持續評核後,方可進行最後評核。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為持續評核得分及最後評核得分的平均數,成績名單由醫療專業委員會確認並公佈於《公報》內。
法規將與第18/2020號法律同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