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電子支付普及使用,並配合社會經濟發展,特區政府修訂《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取消21項印花稅稅項,簡化稅款結算及徵收程序,便利納稅人繳納稅款;已繳納的印花稅可因不動產租賃合同提前終止而申請退還部分稅款;為鼓勵透過仲裁解決不動產租賃爭議,相關租賃合同的印花稅可獲減半等;增加不履行稅務義務的違法成本,以打擊和減少逃漏稅的違法行為。
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已於2020年12月3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即2021年3月31日正式生效,並由法律正式生效當天起,財政局不再出售印花稅票。
特區政府對《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作出檢討及修訂,當中修改內容主要包括:
同時,該法律將調升行政違法的罰款金額,增加納稅人不履行稅務義務的違法成本,以打擊和減少逃漏稅的違法行為。亦將適當加強稅務當局的監察,倘阻止或拒絕具監察職務的財政局工作人員進入指定場所進行監察工作,將負上倘有之刑事責任。
該法律設有過渡規定,2021年3月31日起財政局將不再出售印花稅票,但在法律生效後的第一年內,市民仍可繼續以持有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法律生效後的第二年內,則不能再以持有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但可憑該等未使用的印花稅票向財政局兌換等值的現金。
為讓公眾及相關業界更了解新修改的內容,財政局將於2021年3月20日(星期六)下午3時至5時於澳門世界貿易中心5樓蓮花廳舉辦“新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講解會”,主要介紹新修改的內容和過渡規定等,並設答問環節。屆時會以廣東話進行,並設即場葡文傳譯,歡迎公眾報名出席,名額有限,先到先得,報名請致電859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