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後法院確認政府實施強制隔離防疫措施的情況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0-03-23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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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至今,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曾先後審理了四宗因相關人士拒絕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而被實施強制隔離措施,繼而由衛生局向初級法院請求確認有關措施的案件。其中前三宗案件涉及H7N9禽流感病毒,分別於2014年3月17日和2016年2月5日作出判決;而第四宗案件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於2020年1月24日作出判決。初院在上述案件中指出:考慮到相關人士可能帶有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所列明的傳染病病毒,為有效防止病毒在澳門傳播,根據該法律第14條第1款(一)項及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在相關人士拒絕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的情況下,有權限當局可對其實施緊急的強制隔離措施。因此,初院對上述案件中當局實施強制隔離的防疫措施的決定均予以確認。

其中一宗2016年案件的被隔離人士不服初院之決定,曾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認為,當局採用的是由眾多國內外衛生組織所制定和採納的隔離週期,在作出決定時,還考慮了有關流行病毒學的研究、病毒潛伏期間的不穩定性以及病毒可能對居民帶來的致命性和危險性;此外,對於上訴人的個人利益(短暫犧牲其個人自由)而言,很明顯公共衛生、社會和經濟所追求的利益更為重要,因此,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強制隔離措施的決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15條第4款和第6款規定,因第15條第2款規定而要求相關人士接受強制隔離措施的決定,應在72小時之內將決定及其依據交初級法院進行確認,而有關確認具有緊急性質。據了解,初級法院現沒有此類待決案件。

還需指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對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如不遵守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的措施,可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如不遵守強制隔離措施,可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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