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本地男子因涉嫌搶劫一名孕婦被警方拘捕,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偵辦。
調查顯示,案中嫌犯涉嫌在筷子基區持鎅刀指向已懷孕九個月的孕婦,威脅被害人交出財物,隨後,嫌犯在劫走伍佰元現金後即刻逃離現場並離境;日前,嫌犯在返回本澳時被警方拘捕。
根據案情,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204條第1款規定的搶劫罪,同時,嫌犯持械行劫,其無合法理由持有可作攻擊性武器的鎅刀,該等行為亦可構成《刑法典》第262條第3款規定的持有禁用武器罪。
按照上述條文規定,搶劫罪可處以一至八年徒刑,並可視情節作加重處罰,同時,持有禁用武器罪則可處最高兩年徒刑。
經對嫌犯進行首次司法訊問,因應案件的嚴重性和惡劣情節,為防止嫌犯再次逃離澳門、繼續進行犯罪活動及擾亂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寧,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嫌犯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
按照《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案件將適時送還檢察院,以繼續進行相關的刑事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