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就四宗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和一宗執行收地的案件作出裁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9-12-03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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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分別於2019年10月31日、11月7日和11月14日就四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和一宗運輸工務司司長執行收地的案件作出了裁決。

第一宗案件(第825/2015號案)所涉及的是氹仔島北安大馬路與永福街交界,一幅面積4,392平方米,稱為“O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中來(澳門)投資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24個月。行政長官於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2015年5月29日,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清空相關土地。

第二宗案件(第443/2015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北安填海區H地段,一幅面積為6,406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Metalminer (Pacific) — Indústria de Materiais de Precisão S.A.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18個月。行政長官於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569/2015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永誠街氹仔新城市中心,一幅面積為1,634平方米,稱為“13-C”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Yip, Wai Chau Pedro”。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30個月。行政長官於2015年5月6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第174/2017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3,375平方米,稱為“SF”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劉祿源。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於2015年11月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五宗案件(第426/2016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一幅面積為4,440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澳門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於2015年5月17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3月21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上述五宗案件的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五宗司法上訴均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825/2015號案、第443/2015號案、第569/2015號案、第174/2017號案和第426/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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