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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審結葡京沙圈案的上訴並對各嫌犯的刑罰作出改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9-12-0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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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於2019年11月28日對葡京“沙圈案”提起的上訴作出裁判。

初級法院第四刑事庭裁定第一嫌犯何某被指控的「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直接正犯及既遂形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判處1年1個月徒刑;第二嫌犯王某被指控的「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直接正犯及既遂形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判處2年5個月徒刑;第三嫌犯倫某被指控的「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從犯及既遂形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判處5個月徒刑;第四嫌犯麥某被指控的「領導及指揮犯罪集團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從犯及既遂形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判處5個月徒刑;第五嫌犯喬某被指控的「參加犯罪集團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從犯及既遂形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判處7個月徒刑;第六嫌犯潘某被指控的「參加犯罪集團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從犯及既遂形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判處7個月徒刑。

檢察院、第一嫌犯何某、第二嫌犯王某和第三嫌犯倫某對判決不服,均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對上訴作出審理,合議庭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他嫌犯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或因審理受到阻礙不予以審理。由於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合議庭還直接對六名嫌犯的刑罰作出量刑,並判處如下:

第一嫌犯何某:觸犯《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罪」,處以6年徒刑;觸犯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58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9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8年徒刑。

第二嫌犯王某:觸犯《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4年徒刑;觸犯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58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2年徒刑。數罪並罰,處以6年徒刑。

第三嫌犯倫某:觸犯《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4年徒刑;觸犯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58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5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5年徒刑。

第四嫌犯麥某:觸犯《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4年徒刑;觸犯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58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5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5年徒刑。

第五嫌犯喬某:觸犯《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4年徒刑;觸犯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58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5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5年徒刑。

第六嫌犯潘某:觸犯《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4年徒刑;(由於控訴書上僅提出三項控罪,基於控訴原則,應以三項操縱賣淫罪論處)觸犯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3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5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4年8個月徒刑。

參閱中級法院第381/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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