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公開特定司警人員身份符合工作需要及國際慣例
司法警察局
2019-11-2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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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有關修改規範司法警察局職權的法律草案,當中建議豁免公開負責特定職務的工作人員的身份,目的為符合工作上的需要及保障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

行政會昨天(20日)完成討論《修改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法律草案以及《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法律草案,根據上述法律草案的相關條文,建議就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與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有關的行為,例如晉升開考的名單、任用、表揚等,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行政長官可豁免其公佈。

作出相關建議是基於司警局負責預防和打擊犯罪,部份工作人員在調查特定犯罪(如販毒及有組織犯罪)時,須採用隱藏身份的偵查措施,例如跟蹤、監視等,故有必要將相關人員的身份隱藏,以便有效展開偵查工作,將犯罪份子繩之以法。

現行的《有組織犯罪法》第15條訂明,刑事調查人員為着預防或遏止罪行的目的,得將身份或身份資料隱藏,在刑事警察當局的監督下從事活動,滲透到黑社會內,取得黑社會成員的身份;《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31條亦就刑事調查人員身份的隱藏作出了明確的規範。

此外,由於執行上述秘密職務具特殊性質,且涉及嚴重犯罪,若公開有關人員的身份,將對其人身安全構成一定的危險性,故必須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透過豁免公開其身份,保障執行上述職務人員的人身安全。

上述法律的修改是參考了葡萄牙司法警察機關的相關法律(葡萄牙第275-A/2000號法令《司法警察局組織法》第109條),當中訂明基於特別的安全理由,得以司法部長具說明理由的批示,許可免除公佈刑事偵查人員的委任。同時亦參考了葡萄牙第9/2007號法律《葡萄牙共和國情報系統、戰略防禦情報局、安全情報局的國家事務組織法》第46條及本澳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30條。後者訂明廉政公署人員的任命及免職等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但行政長官得豁免上述事宜的公佈。

司法警察局冀修訂有關法律後,為工作人員提供更完善的執法條件,更好地保障負責特定職務人員的人身安全,進一步提升預防及打擊犯罪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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