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空氣質素,控制車輛尾氣排放,環境保護局嚴格履行2006年1月23日公佈之第4/2006號行政命令之規定,持續監察在澳門銷售的車用輕柴油總含硫量。局方於2016年2月24日及25日,在澳門、氹仔、路環的加油站和九澳油庫,共抽取了二十個銷售的車用輕柴油樣本送專業化驗室化驗。化驗結果顯示上述樣本中的總含硫量介乎於0.0007%至0.0009%之間,低於第4/2006號行政命令0.005%的規定。
環境保護局將繼續對在澳門銷售的車用輕柴油進行監管,不定期抽樣化驗,從多方面有效保障澳門的空氣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