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署呼籲廣告准照持有人檢修廣告物
市政署
2015-08-03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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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入夏季,本澳將受雨量增加及出現熱帶氣旋的影響,廣告物容易吹倒而造成意外。民政總署呼籲各廣告准照持有人檢查及保修廣告物,確保安全穩固,並按法例規定購買民事責任保險,以保障公眾安全。

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的規定,廣告准照持有人有義務保持廣告及廣告載體的美觀和清潔,並須確保其穩固安全,特別在風季採取適當措施,有需要時暫時移除廣告物或廣告載體,以維護公眾的安全。廣告招牌一旦對他人造成損害,其擁有人可被追究相關責任。

根據第7/89/M號法律及《公共地方總規章》的規定,凡於房地產、車輛或任何構築物上裝設廣告物,必須事先獲得民署的批准,否則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一萬二千元。此外,民署有權下令搬離違法的廣告、以及禁制違法工程的進行或將之拆卸。逾期未履行清拆命令者,須承擔由民署移除或清拆有關違法廣告招牌之費用。

此外,安裝發光的廣告或招牌,包括燈箱、霓虹燈、LED及電子顯示屏,須遵守環境保護局制訂的《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而隨著《文化遺產保護法》生效後,在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場所,以及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張貼或裝置任何性質的物品,須遵守適用法例,且事先經文化局評估,並取決於該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因此,倘廣告或招牌設置於上述所指之範圍內,必須符合“已評定區域內廣告/招牌的安裝指引”及獲得文化局的贊同意見。

申領長期廣告招牌准照的人士,須填妥由民署提供的申請表格,附同所需要的文件,到民署轄下的綜合服務中心、中區市民服務中心、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或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辦理有關手續。倘若有關廣告招牌是裝設於有金屬或石材成份的載體上,按《公共地方總規章》之規定,必須購買“裝設宣傳品及廣告品的民事責任保險”。

本年度相關的准照費用已獲行政長官豁免,市民到領准照時,只須繳交准照費用百份之十五的保證金(最低金額為澳門幣五百元,最高金額為澳門幣五千元);在場所結業後,准照持有人須履行全部義務,並在確認拆除所有廣告物及廣告載體後,便可申請退回有關之保證金。

有關申請廣告招牌准照的表格及相關指引,可於民署轄下各服務中心免費索取,或於民政總署網頁www.iacm.gov.mo下載。市民亦可致電民政總署市民服務熱線2833 7676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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