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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改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補充說明

行政會
2015-02-26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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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委員會由《城市規劃法》(第12/2013號法律)設立,是政府的諮詢機構,負責在城市規劃的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程序中,以及在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發出規劃條件圖的程序中發表意見。

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其他職權、組成及運作方式,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即第3/2014號行政法規。當中規定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提供委員會及專責小組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另外,亦規定在有需要時,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上的補充支援。

總括來說,向政府提供意見的是作為諮詢機構的城市規劃委員會本身,而委員會下設的秘書處僅向其提供技術支援,即預備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會議;按照主席的指示,編製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議程及會議紀錄;藉委員會網頁發放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資訊;籌組和參與有關考察、研討會、講座、會議及其他同類性質的活動;接收和整理公眾向委員會提交的意見及建議,並將之轉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等等。

無論是按照《城市規劃法》還是第3/2014號行政法規,秘書處都不具備任何影響委員會就城市規劃事項發表意見的職權。秘書處的存在與否,不會對委員會本身工作的獨立性產生影響。因此,撤銷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並沒有削減委員會作為諮詢機構的權力,該委員會仍繼續負責在城市規劃的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程序中,以及在發出規劃條件圖的程序中發表意見。

在過去的一段運作期內,為有效支援城市規劃委員會的運作,除由原秘書處提供協助外,土地工務運輸局亦須提供補充支援,包括準備供開會用的技術文件及翻譯會議文件等等。

除此之外,原秘書處的其中一項職能是接收和整理公眾向委員會提交的意見及建議,並將之轉交土地工務運輸局,可見秘書處接收後仍須送回土地工務運輸局跟進處理。經總結實際運作經驗,考慮到實務上的工作配合,宜適時調整委員會的運作方式,改為直接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這一改動,只是將過去分別由兩個單位(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及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提供的技術支援改為獨一單位(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一方面是落實精簡行政架構的施政理念,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由局級部門向委員會提供輔助會更全面,使有關的支援更加直接和暢順。

是次修改僅僅是對委員會的技術輔助單位作調整,屬政府內部運作的一部分,並不涉及制訂或修改城市規劃的制度或程序方面的任何改變,因此,不屬須聽取委員會意見的涉及城市規劃的內容。

另外,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及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作為政府的諮詢機構,其組成及運作由行政法規訂定。如上所述,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規定,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其他職權、組成及運作方式,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因此,是次透過第2/2015號行政法規撤銷該委員會的秘書處,完全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不存在所謂行政法規“違法”的問題。

在此重申,是次修改並沒有觸及委員會本身的職權,即繼續就城市發展策略研究;城市規劃範疇的法規及規章草案;城市規劃的技術規定及指引等等發表意見,而作為委員會主席的職權亦沒有改動,繼續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訂定和核准全體會議的議程。




視頻一: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重申城規會職能不變



視頻二: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修改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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