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發展和動物保護理念的普及,公眾對於立法保護動物的關注也越趨深入。特區政府認為,現時有需要針對動物保護進行立法,以維護公共衛生和減少人畜共患病的發生,並有效預防及遏止虐待動物,以及解決因飼養動物而產生的社會糾紛。在充份諮詢社會意見和考慮本澳實際情況的基礎上,並比較分析鄰近國家和地區的動物保護法規,特區政府制訂了《動物保護法》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保護動物的一般規定。法案禁止以下行為︰虐待動物,使其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宰殺動物;遺棄動物;驅使動物搏鬥;展示或售賣初生動物。法案也規定在例外情況可宰殺動物,如為肉用和科學應用〈犬貓除外〉、控制動物群體疾病、解除動物傷病的痛苦、消滅鼠害,或避免危害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基於公共安全有即時危險。法案也規定了飼主的責任,如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飲用水及充足的活動空間;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時,作出必要的救助或阻止行為。
第二,監管部門在動物保護方面的職權。法案規定民政總署有權在動物未能得到良好照顧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將動物扣押並送往市政狗房。對於危害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的動物,民政總署可採取隔離檢疫、退回原產國或原產地等措施,不遵守規定所採取的措施構成違令罪。法案也規定,禁止捕捉野生動物,取得民政總署的預先許可,方可飼養野生動物。用於商業或康樂活動的動物,須取得民政總署的許可。
第三,動物的管理。法案規定,犬隻出入公共地方不得讓未滿七歲者牽引,以及須採取當防護措施。對於建築地盤、處理廢車場或廢料場所飼養的犬隻須領取犬隻准照、施行絕育手術,以及必要時需以鏈帶牽引。法案也規定,犬隻、馬匹及競賽動物准照由民政總署發出,須由十八歲及具備行為能力或屬合法成立的法人才有申請資格。
第四,處罰制度。法案建議應對殘酷對待動物的虐待行為,並造成動物肢體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以及宰殺動物的違法者,處以刑事責任。刑罰最高監禁三年,罰款澳門幣2,000元至最高澳門幣10萬元。
第五,過渡規定。法案規定,法律生效前發出的動物准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
法律草案將稍後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