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選管會」)根據經第12/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以下簡稱《立法會選舉法》)第10條第1款第10項、第2款、第74條、第160條及第197條規定,議決及通過第10/CAEAL/2013號指引,內容如下:
第一、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4條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四日零時至九月十五日二十四時的冷靜期和投票日兩天期間不得進行任何競選宣傳活動,其中,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尤其是候選組別、候選人及市民,均不得利用互聯網和流動通信網絡的任何程式發放促使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組別的競選宣傳行為,其中包括不得展示和轉發具競選宣傳內容的文件。
第二、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士須承擔《立法會選舉法》第160條和第197條列明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