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管理公積金個人帳戶款項所得的收益的計算及發放》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
2013-04-17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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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管理公積金個人帳戶款項所得的收益的計算及發放》行政法規草案。

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管理公積金個人帳戶所記錄的款項,而有關帳戶擁有人受惠於款項經管理產生的倘有回報。為此,特區政府制訂《管理公積金個人帳戶款項所得的收益的計算及發放》行政法規草案,以訂定有關管理公積金個人帳戶款項所得的收益的計算及發放,並建議草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法規草案的內容以有關中央儲蓄制度參與人個人帳戶收益的計算方式的制度為基礎。草案規定,公積金個人帳戶款項所得收益的計算方式,以每年的八月三十一日作為收益結算日,每年九月至翌年的八月作為一個收益計算期。按公積金個人帳戶的結餘狀況計算帳戶擁有人可獲得的收益,社會保障基金於結算日的翌月將有關收益轉入公積金個人帳戶。

草案規定,對於不當發放的收益可在相關帳戶結餘內以扣除方式退回;如結餘不足,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應自接獲退回通知起九十日內以憑單支付的方式退回款項,亦可申請按月分期退回款項。如不遵守規定,財政局稅務執行處將進行強制徵收,退回的收益計入作出退回時的收益計算期的總收益內。

鑑於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生效,並規定經第20/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1/2009號行政法規於法律生效時終止生效,因此,草案設過渡條文,規定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四日期間按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的規定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參與人個人帳戶所得的收益,計入公積金個人帳戶的首次收益計算期的總收益內,並須按行政法規草案的規定計算及發放。

另外,草案廢止根據第31/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規定作出的第16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有關中央儲蓄制度參與人個人帳戶收益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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