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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及《印花稅規章》 新法律已生效

財政局
2012-10-29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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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由2012年10月30日開始生效的第15/2012號法律之規定,以有償或無償取得,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建成、興建中或正在規劃興建中的居住、商業、寫字樓或機動車輛停泊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倘在結算日起計兩年內以臨時或確定方式出售,賣方須在法定繳納期,即於相關文件文書或行為作出之日起計十五日內,就有關移轉申報及繳納特別印花稅,稅率因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結算印花稅之日或按第6/2011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獲發豁免印花稅證明之日起計的一年或二年內轉售而採用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十計算。

此外,第15/2012號法律還規定,公司、個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且不屬本規章及其他特別法例所定的獲豁免者),不論以有償或無償取得作為居住用途的不動產,除須按《印花稅規章》的規定繳納稅款外,尚須按新修定《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或四十三條的稅率,加徵百分之十額外印花稅。

市民若對特別印花稅之規定有任何疑問,可聯絡財政局稅務諮詢中心,電話:2833 6886或瀏覽財政局互聯網網頁(網址: http://www.dsf.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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