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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基本法》及政治體制講座

法務局
2012-03-05 12:48
  • 澳門《基本法》及政治體制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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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這次決定的核心內容有兩項,一是明確“兩個不變”,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要維持不變;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委任的議員三部份組成的規定要維持不變。二是明確“可以修改”,即在維持“兩個不變”的前提下,可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澳門的實際情況作適當修改。

為進一步鞏固《基本法》的推廣工作,幫助青少年認識政治體制和政制發展的內容,法務局特別舉辦多場“澳門基本法及政治體制講座”,第二場講座於3月3日在濠江中學舉行,約450名高中生參加,講座由法務局的法律人員負責主講,為學生們講解《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內容,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規定。例如: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門特區政府是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首長是行政長官,下設司、局、廳、處四個行政級別。澳門特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議員透過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行政長官委任而產生,每屆任期為四年。在司法機關方面,包括法院和檢察院,澳門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祇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門特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等等。

各校若有意為學生們舉辦“澳門基本法及政治體制講座”,歡迎致電法務局8987 2233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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