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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署聯同治安警向一無牌經營飲食場所發出執行封場通知

市政署
2011-12-09 19:01
  • 場所負責人接收執行通知書

  • 民署人員張貼通知書勒令場所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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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總署稽查人員聯同治安警察局警員今天(十二月九日)到位於氹仔舊區之一間無牌經營的飲食場所執行有關封場所需之程序,勒令該場所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關閉,否則將主動採取封場行動。

根據資料顯示,有關飲食場所的食肆牌照已被持牌人申請取消,同時民署接獲多宗市民及相關政府部門所作之舉報,指出上述場所涉嫌無牌經營飲食場所業務。經民署稽查人員於巡查中發現舉報屬實,並已即場先後發出了實況筆錄,該場所負責人涉嫌違反第16/96/M號法令有關未在執照發出後向公眾開放之規定,可處最高澳門幣二萬元罰金。

因應有關場所負責人曾先後被檢控下仍繼續無牌經營飲食場所業務,基於法治精神及公眾利益,民政總署決定採取嚴厲執法行動,於今天(十二月九日)聯同治安警察局警員向場所負責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勒令該場所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關閉,否則將主動採取封場行動,且不影響被通知人須負因違反當局正當命令之刑事責任。

民政總署重申,絕不容許任何食肆無牌經營,任何飲食場所都必須依法取得經營牌照才可合法開展業務,民署將會繼續對違例經營者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以確保公眾健康及環境衛生,呼籲業界切勿以身試法及自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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