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今(28) 日刊登行政長官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該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委員會直屬行政長官,旨在輔助行政長官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範疇內貫徹及鞏固有關透明度及廉潔的文化。
委員會的職權主要是:就《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19條所指人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申請進行分析及編製意見書;訂定拒絶《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19條所指人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原則及標準,並建議行政長官確認及公開該等原則及標準;以及製作申請許可時使用的印件的格式。此外,委員會也會就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行為,發出提議、意見及指引;並就行政長官提出的其他問題發表意見。
委員會由3名成員組成,該等成員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在公認具公民品德的人士中選任,並指定一名主席。委員會的運作費用,由行政暨公職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