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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依法監察巴士公司改善員工薪酬待遇

新聞局
2009-03-26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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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務局表示,特區政府會密切監察巴士公司改善員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的落實,而所有僱員亦受現行相關法例保障,僱主必須依循法律規定向僱員提供應有之報酬及工作條件,並受行政當局有關權限實體之監察;倘若僱主違反有關規定,必受處罰。

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在回覆立法議員吳國昌有關巴士員工的薪酬待遇之書面質詢時表示,由於巴士運作成本由多個部份構成,而各項成本的比重及增幅不一,所以票價與各項成本的增長幅度(例如薪酬調整幅度)並非同比增加。然而,當局一直嚴謹要求有關公司須按照勞工的相關法例處理,不可低於相關法例所規定之勞工待遇。

另外,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回覆了立法議員高天賜的書面質詢。她指出,特區政府於去年12月底至今年1月底,就「公務人員報酬及補助制度」諮詢文件所提的具體方案向政府部門、公務人員團體及公務人員收集意見,並作整理分析。有關諮詢文件就現行的報酬及補助規定提出修改建議,其中包括超時工作的補償及時數上限等。期望藉着完善相關規定,以加強政府部門運用人力資源的靈活性,及保障工作人員的相關權益。

回覆中亦提到,民政總署根據預算去配置超時工作的補償,所以無論以附加報酬方式或辦公時間扣除,員工均獲得應有的超時工作補償。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760/III/2008、128/III/2009及138/II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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