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月25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之《職業稅規章》第13條之規定,僱主須於每年2月底前,遞交上年度有關支付或發給散工或僱員任何報酬或收益之M/3或M/4名表。財政局現提醒仍未遞交名表之僱主,須於2月29號前遞交有關名表,避免因欠交而受罰。
此外,一如往年,根據《職業稅規章》第10條第1款之規定,從多於一個僱主處獲取報酬或收益之第一組納稅人及第二組(不具備適當編製會計)自由職業之納稅人遞交M/5式年度申報書的期限,將延至2008年3月31日。有關核准批示將稍後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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