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已於2月11日公佈,並將於2月17日生效, 其目的為訂定進口裝有內燃發動機的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制度,為更好地落實有關法規之執行,環境委員會聯同民政總署於2008年2月15日向業界介紹並解釋了該法規的實施及手續細則,包括提交存貨及已訂購車輛資料之期限、認可實驗室以及聲明書等資料。
鑑於交通運輸是構成本澳空氣污染的其中一個主要來源,為此,特區政府正透過一系不同列措以改善本澳之空氣質素。從燃料改進方面,隨較早前引進無鉛汽油外,2000年規定了在本澳銷售車用輕柴油的含硫量為0.05%。 2006年公佈了第4/2006號行政命令,進一步把澳門銷售的車用輕柴油含硫量由0.05%降低至0.005%, 同時已於2008年引入天然氣這種潔淨能源等。
與此同時,正逐步訂定車輛尾氣排放標準。其中包括了對進口車輛引入更低的氣體污染物排放的規定。鑑於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所排放的碳氫化合物、一氧化碳及氮氧化物,是使澳門空氣質素惡化及影響居民健康的污染源頭之一,部份亦是溫室氣體之前驅物,為此,目前澳門訂定了有關《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的規定》的行政法規,對新進口的摩托車引入與國際接軌的尾氣排放標準,規定其氣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減低對環境的影響。
在新的法例規範了具備內燃發動機的二輪及三輛重型或輕型摩托車,是改善空氣質素施政理念及配合 “京都議定書”適澳的其中一項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