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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就內地成年子女來澳團聚、「民宿」
與「非法旅館」回覆議員書面質詢

新聞局
2007-09-1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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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回覆議員吳國昌有關內地成年子女來澳團聚的質詢時重申,根據《基本法》及內地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內地居民來澳定居屬於內地政府相關部門的權限,並須按照內地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手續。她指出,有關人力資源規劃、輸入外地勞工等,與澳門居民內地成年子女來澳定居屬不同範疇的問題,宜分別處理。

就議員陳明金質詢有關「民宿」與「非法旅館」的法律法規問題,陳麗敏回覆時指出,旅遊局等部門正研究修改第16/96/M號法令及第83/96/M號訓令,以更清晰經營酒店和同類場所活動的定義。同時,尚須修改《商法典》和《民法典》等相關法律。

她表示,政府正檢討《民法典》中有關租務的整體規定,已關注到一些問題,包括:《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不動產租賃的最短期限,亦沒有禁止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餐飲、清潔等服務,致使在實際操作上難以區分有關人士究竟是從事旅舍住宿的商業行為,抑或是不動產租賃?這確實對嚴格執法和取證產生一定的困難,故在修訂《民法典》有關部分時,將完善相關規定。

她指出,是否容許「民宿」存在,必先確保其符合澳門整體社會利益。事實上,由於澳門城市人口密度大,在居民住宅區設立「民宿」涉及治安、公共衛生、防火安全、供水、排水等問題,對居民的正常生活將會造成負面影響。

※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 166/III/2007、137/II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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