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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委會化驗車用柴油

環境保護局
2006-03-20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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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保証在澳門出售的車用柴油含硫量不超過2000年8月7日公佈之第49/2000行政命令規定的0.05%,以及基於2006年1月23日公佈之第4/2006號行政命令即將生效,環境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八日在澳門、氹仔及路環的加油站以及九澳油庫抽取了十七個車用柴油樣本,並送到廣州市進行化驗。化驗結果表明所有十七個車用柴油樣本的含硫量介於0.00334% 至0.00406%之間,均低於第49/2000行政命令規定的0.05%和即將生效之第4/2006號行政命令規定的0.005%。環境委員會將繼續對在本澳銷售的車用柴油進行監管,不定期抽樣化驗,以利於澳門空氣質量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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