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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落實飲食場所「一站式」發牌

新聞局
2003-06-26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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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區政府再次推出便民措施,簡化飲食場所發牌制度,透過民政總署提供「一站式」服務,整個發牌程序可在三十至六十日內完成。

  行政會今(二十六)日完成討論「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行政法規,設定民政總署為「一站式」服務機構,飲食場所牌照申請人只需向民政總署提交有關資料和繳付費用,便可同時辦理土地工務運輸局、消防局、衛生局等部門的相關手續。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表示,特區政府貫徹2003年施政方針政策,落實飲食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旨在為市民提供更便捷服務,簡化及完善現行的發牌程序,推動經濟發展。

  此外,行政會並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修改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特別逗留證」等行政法規。

  其中,首項行政法規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並為這些人員訂定若干津貼和補助;次項行政法規擴大警察總局的組織架構,增設電腦暨資訊科技部、新聞暨公共關係辦公室;最後一項行政法規容許特區政府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等駐澳工作人員發出特別逗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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