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作为私人财产,《都市建筑法律制度》在楼宇保养维修方面已明确规定了业权人必须承担楼宇维修的责任和义务,业权人应定期保养维修楼宇,使其恒常保持安全良好的使用状况,持续失修可能造成他人生命或财产损失,不容忽视。土地工务局近期分别清拆两座残危建筑物,以免危及公众安全,强调相关费用及罚款定必向业权人追讨。
一幢位于关前正街的楼宇,因屋顶倒塌被开立残危楼宇案卷,经土地工务局检验委员会检验后,证实处于残危状态,刊登告示要求业权人须进行拆卸,由于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回应,局方日前执行清拆工作。另一宗残危楼宇个案则位于茨林围,同样经检验委员会检验后,证实已呈现残危状况,上月由局方完成清拆。
土地工务局透过日常巡查、市民投诉或其他部门转介,派员到现场对楼宇状况进行检查,从而对楼宇的失修状况作出评估及跟进。今年截至11月底,建筑物失修而进行巡查有404宗、通知业权人尽快检查及维修有235宗、通知楼宇所有人递交《楼宇状况报告》有12宗、检验私人建筑物有13宗。
倘楼宇呈现缺乏保养的迹象,局方会通知业权人于期限内聘请合资格专业人士对楼宇进行检查并编制《楼宇状况报告》(相关编写指引https://www.dsscu.gov.mo/zh/publicinfo/guideline-1),将失修部分进行记录并须提供解决方案。
当楼宇出现明显的失修以至残危状况,局方会依职权进行检验,缮立《检验笔录》,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业权人。业权人须遵守局方命令,于期限内聘请合资格专业人士编制工程计划,对楼宇进行维修、加固、局部拆卸或全部拆卸。
一旦发现楼宇有即时倒塌危险或严重危害公共卫生或人身安全,局方可即时要求业权人进行所需的工程,以保障公众安全;若业权人不尽快处理,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执行清拆工作,业权人须承担相关费用。
业权人如不按上述要求执行,亦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不于期限内提交《楼宇状况报告》,自然人可被罚款澳门元2,500元至5万元,法人可被罚款澳门元5,000元至10万元;不在指定期间内进行或完成相关维修或拆卸工程,自然人可被罚款澳门元5,000元至20万元,法人可被罚款澳门元15,000元至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