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全月 |
旅游税 |
- |
第8/2021号法律《酒店业场所业务法》、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及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号法令所规范的酒店、舞厅、酒吧、健康俱乐部、蒸气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场所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财货及服务,应缴纳上月份百分之五旅游税及递交M/7格式申报表。(经第11/2022号法律修改的第19/96/M号法律通过的《旅游税规章》第十二条) |
|
|
(根据第19/2022号法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于2023年,第8/2021号法律《酒店业场所业务法》及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所规范的餐厅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财货及服务,获豁免旅游税,无须递交M/7格式申报表) |
所得补充税 |
- |
缴纳第一期及独一期之所得补充税。(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
|
|
(根据第19/2022号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将须课征2022年度所得补充税收益的豁免额订定为澳门元600,000元) |
机动车辆税 |
- |
凡从事将新机动车辆出售予消费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机动车辆之自然人或法人在发生应课税事实后十五日内,递交M/4格式之申报书及缴纳结算之税款。(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