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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报酬补贴措施”的三年过渡期于今年5月25日届满后进行检讨

劳工事务局 / 社会保障基金
2023-05-1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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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年5月26日起生效的第8/2020号法律《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将产假由56日调升至70日,并就产假报酬设置了过渡规定,当中豁免雇主在三年过渡期内支付部分产假报酬,以及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女性雇员发放产假报酬补贴,有关补贴的上限为十四日基本报酬。

该措施旨在对本地女性雇员在产假期间的收入提供保障,同时让企业逐步适应产假日数由56日调升至70日的规定,减低修法对企业霎时间造成的负担及影响。

上述三年期间将于本年5月25日届满,根据法律规定,特区政府将对有关补贴措施进行检讨,以考虑有关政策及措施的推行。

自本年5月26日起,女性雇员分娩又或出现7/2008号法律第五十四条第五款及第六款的情况,雇主不再获得相关豁免,并须向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的女性雇员支付总数70日的产假报酬。

而在上述产假报酬补贴措施失效前(即2023年5月25日或之前)分娩又或出现第7/2008号法律第五十四条第五款及第六款情况的合资格本地女性雇员,仍可自其分娩或出现上述有关情况之日起计120日内向社会保障基金提出产假报酬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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