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的原则和规定,完善对受资助活动或项目的事后监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下称“公监办”)开展专项研究并 征询各公共部门及实体的意见,制订了 《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下称“《指引》”),并于本年2月17日和2月21日,分别为提供资助的公共部门及实体和会计专业界别举办了讲解会,说明《指引》的具体要求及执行方式,并要求相关公共部门及实体向受《指引》规范的受资助方作出讲解。
《指引》规定,当自然人或私人实体因开展某一活动或项目而从公共部门或实体取得公共财政资助,且该活动或项目获批给资助的金额达澳门元100万元或以上时,应遵守《指引》的规定,以总结报告方式,为有关活动或项目作出结项申报。《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1. 为受资助活动或项目作出结项申报的义务、期间以及方式;2. 总结报告的编制要求及3. 受资助活动或项目的查验机制(包括执行商定程序的查验方案、规则及报告范本等内容)。
作为配套措施,公监办构建了“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总结报告申报系统”,供受资助方透过该系统编制及提交活动或项目总结报告。
上述两场讲解会分别有来自21个公共部门和实体逾70名代表,以及约50位会计界别专业人士参加。
《指引》将于本年4月1日生效,欢迎公众于公监办网页(https://www.gpsap.gov.mo/guidelines)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