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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零时起从澳门乘飞机或船只赴内地核检阴性证明以目的地当局要求为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2022-11-07 18:14
  • 第564/A/SS/2022号卫生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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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卫生局根据第81/99/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和第2/2004号法律第二条的规定,由2022年11月8日零时起,终止第555/A/SS/2022号公告。

上述被终止的通告,主要是规定从澳门登上前往内地的飞机或船只的人士,须持有采样日后24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终止该公告后,从澳门乘坐飞机或船只前往内地的人士,须出示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目的地当局的要求为准。

应变协调中心提醒,有关乘客在作出行程计划时,应向航空公司或船公司确认目的地当局关于核酸检测证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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