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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氢氟碳化物(HFCs)纳入准照制度及实施进口限额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2022-03-2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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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简称《议定书》),澳门特区透过第45/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把18种具有高温室效应潜能值(GWP)的氢氟碳化物(HFCs)纳入第62/95/M号法令的监管范围,亦即氢氟碳化物及含有氢氟碳化物的设备会纳入准照制度。有关措施将于2022年4月1日生效,届时进口或出口相关货物前均需申领进口或出口准照。

此外,按《议定书》要求,透过第46/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对氢氟碳化物(包括单质及混合物)的进口实施配额制度,有关措施同样于2022年4月1日生效。进口配额分为基本额及附加额,首年度的基本额及附加额需分别于2022年3月31日及4月29日前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提交申请。

2022年4月1日起,进口氢氟碳化物时,经营人应向环境保护局提交申请,该局将进行分析并连同技术意见转送经科局作进一步准照审批;出口氢氟碳化物时、进口或出口含有氢氟碳化物的空气调节设备(如冷气机、雪柜、抽湿机、冰柜等)及灭火器时,经营人应向经科局提交申请,申请上须注明所含相关物质名称。

倘相关设备在进口或出口时未含有氢氟碳化物,其进出口只需使用申报单。

如对上述内容有所疑问,可于办公时间致电85972133 / 85972250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对外贸易处或82915192 / 82915012与环境保护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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