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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零时起12岁或以上人士由香港或台湾地区前来澳门须出示疫苗接种证明 现行医观及其它措施维持不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2022-02-16 00:05
  • 第078/A/SS/202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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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新冠肺炎的疫情,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的规定,由2022年2月21日零时起,12岁或以上人士,须出示已完成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初种系列接种后14天且最后一剂在7个月内接种的证明,或出示不适合或不能接种的医生证明,才可登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用交通工具。违反者可能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此外,现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及入境后21天内不得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前往内地,以及由台湾地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21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措施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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